陈家珠代表:
《关于残疾孤儿成年后集中供养的建议》(第1192号)由我厅会同省残联、省医保局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我省各部门高度重视残疾人相关工作,对特殊困难残疾人格外关心、格外关注,根据部门职责持续完善残疾孤儿成年后的兜底保底保障政策措施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政策落实情况
(一)民政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明确,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目前,我省机构集中养育的残疾孤儿成年后,无劳动能力的,转为特困人员移交当地社会福利(中心)集中供养,如:福州市集中养育的残疾孤儿成年且无劳动能力的,全部转到福州市第二社会福利院集中供养。残疾孤儿成年后,在未享受特困供养的情况下,若符合条件,经申请可纳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进一步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13号)精神,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一步依法加强对特困供养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截至目前,全省共有特困供养人员70076人,其中残疾人有30913人,占比44.1%,不能自理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13422人。
(二)残疾人联合会。大力推进残疾人托养工作。积极按照中国残联部署,实施“阳光家园计划”等项目,2024年,全省投入2256.36万元实施残疾人居家托养项目,投入452.13万元实施机构托养项目,全省累计完成托养服务1.97万人。全省成立日间照料托养机构138家,县域覆盖率达98.8%。积极做好社会保障相关工作。2024年,全省为83万名残疾人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率为90.15%,为4.9万户10.2万名残疾人发放“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补贴。截至2024年底,全省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66.87万人,参保率达到95.55%。
(三)医保部门。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制度安排,是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和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医保局在全国49个城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先后出台了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操作指南、管理办法等失能等级评估政策,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残疾人经评估认定为失能人员的,即可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待遇。目前,我省福州市纳入第二批长期护理保险全国试点城市,截至2024年底,包括失能残疾人在内的近1.2万人享受到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省医保局积极做好康复服务医疗保障工作,2019年以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改革中,统筹做好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理顺和待遇保障工作,其中先后将运动疗法、关节松动训练等44个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参保人可享受康复医疗保障。
二、下步工作举措
一是进一步加强动态监测。不断完善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积极通过线上比对省残联推送的持证残疾人相关信息,将可疑信息推送各地实地摸排核实,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保尽保、应救尽救。二是加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管理。督促县级民政部门建立风险防范处置长效机制,每年对供养服务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资金使用实施全覆盖检查,督促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切实整改到位,有效保障特困人员合法权益。三是继续开展“阳光家园”计划。扩大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供给,进一步提升残疾人机构托养、居家服务规范化水平,做好相关托养照护政策落实。四是加快推进我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稳步推进符合条件统筹区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加快形成符合我省老龄化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让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失能人员能够更好地享受长期照护保障。五是进一步扩大医保保障范围。将根据国家医疗服务项目立项指南和医保待遇清单,进一步做好康复类项目规范工作,适时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康复服务项目纳入医保,不断提升康复保障水平。
领导署名:王文才
联 系 人:连峰
联系电话:0591-87676201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民政厅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