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358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时间:2024-05-20 18:32

张曲萍代表

关于解决养老等社会福利用地贷款融资难问题的建议》(第1358号)由我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人行福建分行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持续做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及贷款融资。一是加强规划引领。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过程中,积极衔接《福建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充分考虑养老服务设施数量、结构和布局需求。指导地方将规划主要内容纳入当地详细规划保障实施。二是加强政策保障。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登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商业银行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积极予以办理。三是保障用地需求。指导、监督市、县依法依规划拨、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对单独成宗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有偿方式供应;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养老服务设施。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代表建议,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进一步加强养老融资贷款工作:

一、有序实施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对符合条件且有需求的对象,可向银行申请专项再贷款资金,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末。支持对象需符合下列基础条件:一是依法办理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政府支持且存在明确偿还模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二是贷款资金专项用于政策支持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和运营。支持范围扩大到公益型、普惠型养老机构运营、居家社区养老体系建设、纳入目录的老年产品制造等。

二、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聚焦减税降费,养老服务机构符合规定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符合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养老服务机构从2019年6月1日起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三、拓宽养老投融资渠道。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民办养老机构,要予以资金支持。探索建立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制度,加大养老服务企业及其建设项目的有效信贷投入。鼓励商业银行探索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用,对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四、鼓励企业发行可续期债券。主要用于养老机构等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建设。对于项目建成后有稳定现金流的养老服务项目,允许以项目未来收益权为债券发行提供质押担保。允许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方式为债券提供增信。探索发行项目收益票据、项目收益债券支持养老服务产业项目的建设和经营。

衷心感谢您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的建议对我省加快推进“福见康养”幸福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领导签名:欧阳晓波

人:黄云龙

联系电话:0591-87551916

 

福建省民政厅

202452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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