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福建省陆通扶贫助学基金会未按规定报送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2020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函》、《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省级慈善组织(基金会)2020年度超时及未年报情况的公告》、《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2021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关于2021年度社会组织年报工作补充通知》、《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省级慈善组织(基金会)2021年度年报情况的公告》、《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省级慈善组织(基金会)2021年度超时及未年报情况的公告》、《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2022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省级慈善组织(基金会)2022年度年报情况的公告》、福建社会组织网站年报结果公示平台截图等证据证明。福建省陆通扶贫助学基金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福建省民政厅《社会组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行政处罚权三十二处罚基准第(3)项,福建省陆通扶贫助学基金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对福建省陆通扶贫助学基金会作出吊销登记证书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福建省陆通扶贫助学基金会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陆通扶贫助学基金会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福建省陆通扶贫助学基金会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7日内将《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上交本机关予以收缴。吊销登记证书后,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除办理注销及进行诉讼活动外,不得开展任何其他活动。清算完成后,应依法向本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福建省陆通扶贫助学基金会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民政厅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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