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福建省电子通信业商会未按规定接受2020年年度检查,被处以警告行政处罚后仍未按规定接受2021年年度检查,福建省消费者协会、福建省物资职工教育研究会、福建省交通法制建设协会、福建省医药包装协会、福建省家用电器商业协会、福建省百货商业协会、福建省糖酒菜副食品商业协会、福建省石油化工设备管理协会、福建省电力文学艺术协会、福建省老教授协会、福建省控烟与健康协会、福建省健康教育协会、福建省粮油作物学会、福建省钢铁商会、福建省布料同业商会、福建省科学基金研究会、福建省模具技术工程学会、福建省物资流通行业协会、福建省科学家企业家协会等19家社会团体未按规定接受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年度检查,福建省发明创新协会未按规定接受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年度检查,福建省红豆杉珍稀植物发展协会、福建省陈靖姑文化发展促进会等2家社会团体未按规定接受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现对上述社会团体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上述社会团体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社会团体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社会团体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7日内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上交本机关予以收缴。撤销登记后,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除办理注销及进行诉讼活动外,不得开展任何其他活动。清算完成后,应依法向本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上述社会团体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给予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社会团体具体名单:
1.福建省电子通信业商会;
2.福建省消费者协会;
3.福建省物资职工教育研究会;
4.福建省交通法制建设协会;
5.福建省医药包装协会;
6.福建省家用电器商业协会;
7.福建省百货商业协会;
8.福建省糖酒菜副食品商业协会;
9.福建省石油化工设备管理协会;
10.福建省电力文学艺术协会;
11.福建省老教授协会;
12.福建省控烟与健康协会;
13.福建省健康教育协会;
14.福建省粮油作物学会;
15.福建省钢铁商会;
16.福建省布料同业商会;
17.福建省科学基金研究会;
18.福建省模具技术工程学会;
19.福建省物资流通行业协会;
20.福建省科学家企业家协会;
21.福建省发明创新协会;
22.福建省红豆杉珍稀植物发展协会;
23.福建省陈靖姑文化发展促进会。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民政厅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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