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福建省艺星朗诵艺术中心等)
来源:福建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时间:2022-06-21 18:30

  经调查,福建省艺星朗诵艺术中心、福建南方中国书画研究院、福建省盛世开元书画院、福建省东南书画院、福建省读一民间珍藏馆、福建省印象建盏研究院、福建省八闽职业健康安全防护指导中心、闽台经济文化交往促进会海峡书画研究院等8家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接受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检查,福建省华汉牛樟芝生物科技研究院未按规定接受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检查,福建省南南合作经济促进中心、福建省企联金融服务中心等2家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接受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检查,福建省爱心收养服务中心未按规定接受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现对上述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上述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7日内将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上交本机关予以收缴。撤销登记后,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除办理注销及进行诉讼活动外,不得开展任何其他活动。清算完成后,上述社会组织依法向本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上述民办非企业单位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给予撤销登记处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名单:

  1、福建省艺星朗诵艺术中心;

  2、福建省盛世开元书画院;

  3、福建省东南书画院;

  4、福建省读一民间珍藏馆;

  5、福建南方中国书画研究院;

  6、福建省华汉牛樟芝生物科技研究院;

  7、福建省印象建盏研究院;

  8、福建省企联金融服务中心;

  9、福建省南南合作经济促进中心;

  10、福建省八闽职业健康安全防护指导中心;

  11、闽台经济文化交往促进会海峡书画研究院;

  12、福建省爱心收养服务中心。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民政厅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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