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福建省樱桂桢楠文化研究院)
来源:福建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时间:2022-06-02 16:29

  经调查,福建省樱桂桢楠文化研究院未按规定接受2020年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对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福建省樱桂桢楠文化研究院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樱桂桢楠文化研究院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福建省樱桂桢楠文化研究院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民政厅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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