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工作方案》,明确自2026年1月起,在全省范围内面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月发放,用于抵扣相关养老服务消费。此举旨在加强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支持,促进养老服务消费,推动养老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
补贴对象精准
线上线下均可申领
根据方案,补贴对象为居住在福建省、经专业评估认定为中度、重度或完全失能等级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补贴通过“民政通”平台以电子消费券形式发放,当月有效、不可提现。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可通过“民政通”线上申请。
村(社区)主动服务
打通“最后一公里”
为方便老年人特别是农村地区、不熟悉智能设备的老年人申领使用,动员村(社区)"两委"成员,明确专人作为代办联系人,协助开展政策宣传、需求摸排、平台注册、申请指导等工作。各地将向社会公布代办联系人名单及咨询热线,确保政策落到实处、服务送到家门。
严格评估与监管
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老年人能力评估将依据国家标准开展,评估结果真实有效方可享受补贴。方案明确要求各地加强对服务机构准入、服务质量、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管,坚决防范虚假服务、套取资金等行为。电子消费券仅限于抵扣符合规定的养老服务消费,严禁提现或套现。
注重政策衔接
避免重复享受
方案强调,本补贴将与长期护理保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现有政策做好衔接。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按规定叠加或选择适用,确保政策公平、资源优化。
推动服务发展
引导社会参与
各地将以实施该项目为契机,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支持服务向农村延伸,探索“养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老+家政”等服务新模式,全面提升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该项目的实施,是福建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养老服务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预计将惠及全省广大失能老年人家庭,切实减轻照护负担,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
方案原文
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
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工作方案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发〔2025〕37号)及相关工作部署,现就我省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内容
(一)补贴对象。居住在福建省,经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
(二)补贴项目和形式。包括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具体服务项目由民政部、财政部确定,详见“民政通”(含APP、小程序)。补贴资金通过“民政通”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自然月向补贴对象发放。
(三)补贴标准。电子消费券用于抵扣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抵扣额度、比例由民政部、财政部确定和适时调整,并在电子消费券中载明。
(四)政策衔接。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对于其符合此次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扣除已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规定比例予以抵扣。省级“一老一小”家政服务综合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在本次补贴上门服务电子消费券与试点上门服务消费券中二选一。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可与本次补贴政策叠加享受。各地针对补贴项目已有补贴政策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与本项目做好衔接。
(五)资金安排。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根据财力状况,分别按照85%、90%、95%的比例对县(市、区)分档予以补助,其余资金由市县承担;厦门市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按规定予以85%补助外,其余资金由厦门市自行承担。
(六)实施期限。项目实施12个自然月,从2026年1月至12月。
二、实施流程
(一)个人申请。按照自愿原则,由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含老年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村、社区工作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通过“民政通”线上注册个人账号,并提交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为不便线上申请的老年人提供线下协助服务。
(二)能力评估。在“民政通”个人信息中已具有“中度以上失能等级”标签的老年人,无需再次评估。无上述标签的老年人,通过“民政通”可先进行能力等级自评,自评达到中度以上失能等级的,再申请专业机构评估。各地民政部门要组建老年人能力评估队伍,可采取预评估、入户评估、集中评估等方式,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组织开展评估。
(三)电子消费券发放。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通过“民政通”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个人账号发放首月电子消费券。后续每个自然月自动续发,老年人或其代办人按需申领。电子消费券当月有效,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套现。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本人、代办人以及服务机构应及时通过“民政通”或其他方式告知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经确认后,于次月停发电子消费券。
(四)电子消费券核销。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进行养老服务消费时,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比例抵扣相应金额。服务机构应及时按要求将相关材料上传至“民政通”。
(五)资金结算。县级民政部门原则上应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审核上一个月养老服务消费券核销情况,并将审核结果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复审;县级财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反馈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复审结果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服务机构结算费用。
各地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的,其评估费用可通过“民政通”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抵扣,抵扣额度由民政部、财政部确定,并参照上述流程结算。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评估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地民政部门作为本地区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安排专门力量,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人员培训,推动工作落实。各地财政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和资金使用全流程的监管,加强资金保障,做好资金预算安排,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拨付和安全、高效使用。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对项目实施效果、资金使用情况等开展自评自查,建立季度报告制度。省民政厅、财政厅将适时组织督导评估。
(二)规范机构准入。电子消费券适用于自愿参与、信誉良好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以下统称“机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符合要求且有意向的机构可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提交材料(附件2),审核通过后开通“民政通”操作权限。各地民政部门要推进机构信息规范入库,合理确定并及时更新参加项目的机构名单,要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注册地、规模的机构参加,不得以资金能力等为由限制其参与。
(三)加强评估监管。各地民政部门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时,要坚持自愿申请原则,合理确定评估时间,对本地区老年人能力评估数据进行审核把关,提升评估质量和效率。加强老年人信息保护,禁止评估机构私自泄露评估结果。县级民政部门要对本地区评估结果按不低于1%的比例进行实地核查,对评估不规范、弄虚作假的机构,立即解除委托,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强服务监管。各地民政部门应通过线上线下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养老服务质量的抽查检查,防范出现虚假服务、以次充好等行为。组织机构签订诚信承诺书(附件3),明确服务标准和收费要求。利用“民政通”全流程线上留痕管理,及时处置预警问题。要建立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对差评较多的机构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取消资格。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核验,促进服务规范。对查实存在“先涨价后抵扣”、虚假服务等行为的机构,立即取消资格,追回资金、纳入失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各地民政、财政部门不得限制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的付款方式和支付凭证类型,不得以参加项目为由要求机构采购新的支付设备。
(五)加强资金监管。各地要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可通过第三方审计、部门联合督查、数据比对核验等方式,严格审核结算材料,切实防范发生虚假交易、骗取套取和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行为。民政部门要及时处置“民政通”异常交易预警。财政部门要对资金拨付不及时、不到位等情况及时督促,严防专项资金被挤占挪用。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项目与长期护理保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省级“一老一小”家政服务综合试点等工作的衔接,避免重复享受相关待遇。各地一旦发现经营主体或老年人不符合有关资格要求,或存在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要及时收回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推动服务发展。各地要以实施补贴项目为契机,加快培育发展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支持机构向农村地区延伸服务,探索“养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模式,提升服务供给水平。指导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为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专业照护服务,发展“养老+家政”“养老+物业”等模式,优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给。
(七)统筹资源保障。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好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等政策措施,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公益组织、慈善力量等积极参与补贴项目,为老年人提供补充支持。
(八)加强宣传引导。各地民政部门要创新宣传方式,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宣传格局,推动政策广泛知晓。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短视频等平台,发布政策图解、操作动画、方言短视频、典型案例。深入机构、社区、家庭开展宣讲,发动基层力量引导老年人参与。公开咨询投诉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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