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新低保标准已全面落地,快来查查!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时间:2025-09-01 21:00

  日前,福建省民政厅联合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福建省调查总队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调整为与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

  《通知》明确各设区市要综合考量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设定低保标准与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的量化比例,并按照比例统筹确定所辖县(市、区)低保标准。此次调整,将进一步提升低保标准的科学性、时效性和精准性,推动低保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至6月底,全省各地已全面完成低保标准调整和确定工作;7月起,全省城乡低保人均标准由843元/月提高至877元/月。(各设区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见附表)

  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序号

地区

城乡低保标准

1

福州市

970/

2

厦门市

1200/

3

漳州市

芗城区、龙文区941/月,其余县(市、区)869/

4

泉州市

石狮市940/月,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台商区900/月,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845/

5

三明市

三元区、沙县区、永安市872/月,其余县(市、区)806/

6

莆田市

900/

7

南平市

延平区、建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872/月,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806/

8

龙岩市

新罗区872/月,其余县(市、区)806/

9

宁德市

蕉城区、福安市、福鼎市866/月,其余县(市、区)799/

10

平潭综合实验区

880/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