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填报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相关材料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时间:2021-09-27 16:07

  

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省级社会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20]19号)和《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现将填报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对象
    在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并应当符合《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
    二、报送方式和时间
    县级社会组织将《2021年度-2023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填报表》(见附件1、2)报各县(市、区)民政局审核汇总,市级社会组织将《2021年度-2023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填报表》(见附件1、2)报各设区市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审核汇总,省级社会组织将《2021年度-2023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填报表》(见附件1、2)报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处审核汇总。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将所辖县(市、区)及本级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组织建议名单进行审核汇总并加盖公章后报省民政厅(电子版发给陈强)。省民政厅审核汇总省本级及各地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组织建议名单并提出初步意见后报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接收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级社会组织材料报送时间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5日。
    三、注意事项
    社会组织2019年和2020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条件严格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20]19号)规定执行。
联系人:江泽,联系电话0591-87512270,手机13313789582;陈强,联系电话0591-87559637,手机13705975963;传真0591-87661353。邮寄地址:福州市鼓东路44号706室慈善事业促进处。

 

    附件1:《2021年度-2023年度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填报表》
    附件2:《2021年度-2023年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填报表》


福建省民政厅
2021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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