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时间:2016-03-22 15:34

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行政服务中心,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省康复辅具技术服务中心: 

现将《福建省民政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民政厅 

2016322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51号)要求,为规范民政执法行为,创新管理方式,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通过随机抽查的科学方法和信息化手段,转变民政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切实解决部分领域中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减少和杜绝民政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现象,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发展。 

二、主要原则 

(一)坚持合法合理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民政法律法规规章,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公正高效。严格按照执法程序,依法保障监管主体的合法权利,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社会治理环境。 

(三)坚持公开透明。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随机抽查制度公开、随机抽查过程公开、随机抽查结果公开,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三、主要任务 

(一)合理确定随机抽查事项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梳理本部门的监管事项,制定随机监管事项清单。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监管职能的,均应当列入清单;凡法律法规规章并未赋予监管职能的,不得列入清单开展检查。清单发布后,各相关处室不得在公布的清单事项外实施抽查。法律法规规章有调整的,各相关业务处室要及时通报厅政策法规处,按照规定程序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调整。 

(二)依法确定随机抽查主体 

1.确定随机抽查的市场主体。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抽查的市场主体,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凡列入清单内监管事项所对应的市场主体(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均应列入市场名录库。市场名录库应当包括市场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经常居住地、联络人、联系方式、监管责任处室等。市场名录库首批名单由厅机关业务处室提供,厅政策法规处汇总并上报。市场名录库实行定期更新制度。每年6月、12月,根据市场主体的变动,定期对市场名录库进行修订。 

2.确定随机抽查的执法主体。根据执法人员名单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应当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执法领域等内容。执法人员名录库实行实时更新,厅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实时更新执法人员名录库。 

(三)抓好随机抽查工作实施 

1.合理安排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投诉较多的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迹象的市场主体要加大抽查力度。 

2.合法、合理开展抽查。开展抽查工作,必须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2人以上组成一组一同进行。抽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并记录在案。抽查中,如需要提取相应市场主体的证据时,原则上应当提取证据原件,原件确实难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复印件,但应邀请市场主体相关工作人员见证并签字记录。开展抽查,应当制作相应的抽查笔录,并听取相关市场主体的申辩。 

3.加强随机抽查结果应用。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通报,依法进行处罚,并纳入本系统市场主体程序档案,做到“惩处一例警示一片”。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重要性,确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将“双随机”抽查工作列入业务年度工作安排,作为重点工作予以推进落实。 

(二)强化责任。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若未落实“双随机”抽查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对相关处室和责任人进行效能问责和责任追究。 

(三)加大培训力度。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完善执法人员法律复训制度,对长期未进行执法的执法人员要定期组织培训。 

附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共7项) 

 
 
附件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一) 

  

  

  

对基金会的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信息发布、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1.《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2.《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民政部令第31号,2006112日实施)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信息公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公布义务人诚信记录。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局 

执法人员 

随机抽取 

抽查对象
及比例
 

省内已登记成立的基金会,比例5%。随机抽取。 

抽查频次 

每年2次,每次5% 

抽查方式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进度安排 

由各业务处室结合工作实际开展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二) 

  

  

  

对省级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 

主要内容 

对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进行监督检查;省级社会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年度检查,对省级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其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
)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
)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
)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局 

执法人员 

随机抽取 

抽查对象
及比例
 

省级社会团体,比例5%。随机抽取。 

抽查频次 

每年1 

抽查方式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进度安排 

由各业务处室结合工作实际开展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三)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主要内容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进行监督检查;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年度检查,对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其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第二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局 

执法人员 

随机抽取 

抽查对象
及比例
 

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比例5%。随机抽取。 

抽查频次 

每年1 

抽查方式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进度安排 

由各业务处室结合工作实际开展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四)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 

1.抽查养老机构是否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2.
抽查养老机构是否有提交年度报告,报告是否完整;
3.
抽查养老机构是否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开展运营。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201371日实施)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31日之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
2.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201371日实施)
十二条 许可机关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养老事业处 

执法人员 

随机抽取 

抽查对象
及比例
 

省级养老机构,比例100% 

抽查频次 

每年1 

抽查方式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进度安排 

由各业务处室结合工作实际开展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五)

  

  

  

对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的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 

抽查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人员资质、场地设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申报材料是否规范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67项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2.
《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责任主体 

福利慈善处 

执法人员 

随机抽取 

抽查对象
及比例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比例50%。随机抽取。 

抽查频次 

每年1 

抽查方式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进度安排 

由各业务处室结合工作实际开展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六)

  

  

  

对公墓(不含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 

抽查省内公墓(不含农村公益性公墓)是否手续齐全、合法审批;对日常经营行为中的墓穴面积、墓区规划、墓区绿化、明码标价、管理费用收取使用、节地生态葬法推广进行监督。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
《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处 

执法人员 

随机抽取 

抽查对象 

及比例 

公墓(不含农村公益性公墓),比例10%。随机抽取。 

抽查频次 

每年2次,每次10% 

抽查方式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进度安排 

由各业务处室结合工作实际开展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七)

  

  

  

对本行政区域彩票代销者代销行为的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 

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者的代销行为,查看是否签订福利彩票代销合同,销售时有无亮证销售。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
第六条 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设立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机构;
  (二)批准建立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网络;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导省以下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彩票代销者的代销行为
 

责任主体 

福利慈善处、省福彩中心 

执法人员 

随机抽取,省福彩中心派人参加 

抽查对象及比例 

彩票代销点,比例12%。随机抽取。 

抽查频次 

每年1 

抽查方式 

可先随机抽取省内一个县(市、区)。确定检查的县(市、区)后,对该县(市、区)所辖所有代销点进行检查。 

进度安排 

由各业务处室结合工作实际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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