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伙落网后被上网追逃,仍多次贩卖毒品
被告人李某,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无业,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李某伙同秦某某(已判刑)于2015年至2016年3月期间在浙江省瑞安市实施毒品贩卖活动。2016年秦某某被抓获,公安人员在秦某某租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12包共计11835.03克(含量为76.4%至79.4%)、麻古1包10.4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和海洛因成分)、电子秤等物;在其轿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3包共计312.14克(含量分别为80.4%、79.1%、78.3%)。
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通过微信、支付宝收取毒资的方式,继续在浙江省瑞安市、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贩卖价值超过108万元的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李某被抓获后,公安机关在其租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43.52克。
犯罪情节恶劣,获死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伙同秦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超过12千克,又多次将价值超过108万元的甲基苯丙胺、海洛因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李某长期多次、大量贩卖毒品,在明知自己因贩卖毒品被上网追逃后,仍大肆贩卖毒品,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严重,且系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的主犯,应依法予以惩处。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李某被执行死刑。
禁毒斗争一日都不能松懈
该案中,被告人李某长期贩卖毒品数量巨大,在得知同案犯秦某某落网后潜逃,继续铤而走险,大肆贩卖毒品。人民法院先后对秦某某、李某判处死刑,对毒品犯罪行为起到了有力的打击和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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