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加强了对重要环节和新兴业态的管理。
《办法》加强了对交通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管理,明确机场、火车站、码头、公路长途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等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进入场所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城市轨道车辆、公共汽电车、渡轮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营运单位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保力量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
针对物流领域安全管理,《办法》明确公路、水上、航空、铁路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营运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包括配备安全检查员、安全检查设备,建立视频图像监控和存储系统,收寄区域视频保存期限不少于九十日等。在同城快送安全管理方面,《办法》要求互联网同城快送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登记;根据公安机关禁止寄递物品目录,实行安全查验制度,防止禁寄物品进入寄送渠道。
同时,《办法》还根据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责三定方案和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分工,对相关部门的反恐职责予以进一步明确。
(记者 刘必然 林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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