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省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各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三)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四)拟订行政区划管理相关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指导和审核省内各级行政区域需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事项。组织指导全省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五)指导全省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涉外和涉台、港、澳、侨的婚姻登记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六)负责全省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七)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民政领域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慈善行业组织,弘扬慈善文化,开展慈善宣传,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福利彩票管理制度,负责福利彩票代销者监督和管理工作。
(八)贯彻落实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以及承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等职责。
(九)负责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及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指导全省革命老区建设工作,协调扶持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办理涉及老区的事务,负责革命“五老”人员及遗偶优待管理工作,联系和指导省老区建设促进会工作。
(十二)按规定承担安全生产方面相关职责。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东路44号
联系电话:0591-87559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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