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加强我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等6类特殊支持高层次人才和福建省文化名家等5类优秀人才的遴选办法的通知》(闽委人才〔2013〕3号)要求,现就开展2015年度(第三批)省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名额
2015年度省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遴选名额为15名。
二、遴选要求
省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必须是在我省各类社会工作服务领域,包括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扶贫济困、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扶、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群众文化等领域,直接从事社会工作一线服务,做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优秀专业人才,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具备较为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实务能力,能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协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
(二)热爱社会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工作成绩显著、表现突出,对社会工作事业有较大贡献,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
(三)积极宣传社会工作理念,带头参加各项社会活动,以自身行为感召社会,带动更多的人关注和参与社会工作事业,对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发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四)直接从事社会工作一线服务满3年,应持有全国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
(五)第一批、第二批入选省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不再重复参选。
三、遴选程序
省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遴选采取个人网上申报、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审核、评审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申报对象登陆“福建省海纳百川高层次人才信息共享平台——人才遴选系统”(www.fjhnbc.gov.cn),点左侧菜单“福建省百人计划人才遴选平台”,注册个人账号,登陆并选择申报类别,填写保存申报表并上传附件,点“提交上一级审核”提交至审核部门账号。生成打印《福建省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详见附件2),并按照《申报表》要求准备详细的附本资料(各一式三份)。
(二)审核。申报对象应将《申报表》连同附本资料交单位(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直接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并经县(市、区)组织部门、纪检部门、计生部门和综治部门确认后(其中,计生部门和综治部门的确认函依照各地区计生、综治部门的格式提供,附于申报表后),在申报对象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交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三)复核。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对照遴选要求对申报对象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登录人才遴选系统,对已提交的申报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点“提交上一级审核”提交到福建省民政厅。根据《福建省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测评表》(详见附件4)对申报对象进行测评排序,并填写《福建省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推荐人选简明表》(以下简称《简明表》,详见附件3),经设区市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审定后,于2016年8月10日前将申报对象材料连同《简明表》汇总上报省民政厅。
(四)核查。省民政厅将根据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复核上报的材料确定候选对象,于9月10日前组织专家组赴候选对象所在地实地核查。
(五)评审。成立由专家、学者、业内资深人士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候选对象进行现场测评和综合情况评审,并通过遴选平台录入评审结果,确定人选名单,于9月30日前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示,确定正式人选。
四、其他事宜
本次遴选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凡弄虚作假,谎报成果、事迹,违法违纪的一经发现,取消“福建省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称号和支持资金。其它相关事宜详见《福建省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遴选办法》。
联 系 人:陈炜、彭贝琳
联系电话:0591—26673198(兼传真)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44号省民政厅人事处(社会工作处)
联系邮箱:fjshegong@163.com
附件:1.福建省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遴选办法
2.福建省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申报表
3.福建省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推荐人选简明表
4.福建省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测评表
福建省民政厅
2016年7月1日
附件1
福建省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遴选办法
第一条根据《福建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2013—2017)》(闽委办发〔2013〕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闽委办〔2012〕49号),为大力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指在我省各类社会工作服务领域,直接从事社会工作一线服务,做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优秀专业人才。
第三条 福建省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遴选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体现面向基层、面向一线,注重德才兼备、工作实绩和业内认可。
第四条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应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较大影响,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具备较为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实务能力,能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协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
(二)热心社会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显著,表现突出,对社会工作事业有较大贡献,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
(三)积极宣传社会工作理念,带头参加各项社会活动,以自身行为感召社会,带动更多的人们关注和参与社会工作事业,对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发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四)直接从事社会工作一线服务满三年及以上,原则上,应持有全国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
第五条福建省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遴选工作,由福建省民政厅组织实施。遴选工作采取个人申报、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审核、评审的方式进行。遴选程序如下:
(一)申报。申报对象认真填写《福建省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申报表》。
(二)审核。所在单位(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对象的资格条件、主要业绩和相关证书及获奖证明等资料进行审核;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直接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核。设区市、平潭县综合实验区民政部门对申报对象进行复核并汇总上报。
(三)实地核查。省民政厅组织人员赴推荐对象所在地实地核查。
(四)专家评审。成立由高专家、学者,业内资深人士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推荐对象进行评审,确定建议人选名单。经省民政厅核定后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示,确定正式人选。
第六条对遴选产生的省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授予“福建省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称号,并给予资金支持。
第七条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省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宣传,营造“社会尊重、社工自豪、助人自助、文明和谐”的良好氛围。凡弄虚作假、谎报成果、事迹的取消“福建省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称号,并收回支持资金。
第八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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