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和《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现就推进我省民政法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绘就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为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民政事业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方面,事关民生、民权、民利,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积极适应治国理政理念和方式革命性变化的形势,切实把握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更好发挥法治在推动我省民政事业发展中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民政部的指导下,我省民政系统大力加强法治建设,2011年下发了《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法制工作意见》,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严格按照《意见》要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期待,加大民政立法创制,完善依法行政制度,强化法制监督,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形成基本完善的民政法律制度体系、民政法治实施体系和法治监督体系,法治民政取得较大突破。但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省民政法治建设还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部分法规规章调整相对滞后,部分条款刚性不足,不便操作,与上位法衔接配套不够;行政执法能力弱,执法不公、执法不严和选择性执法还有存在;一些民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处理矛盾的能力还不足;基层民政部门法制力量薄弱,法制机构不健全等。这些问题制约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我省民政法治建设的发展,必须下大力予以解决。
当前,福建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改革发展任务十分艰巨,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迫切需要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以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各项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及其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务实有效的举措,把民政法治建设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全局性的工作抓紧抓好,切实推动全省民政事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努力开创民政工作新局面。
(二)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总体要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省民政法治建设的总体要求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及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总目标,紧紧围绕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坚持深化改革和法治建设共同推进,坚持以维护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立法、执法、守法、普法同步推进,不断提升民政系统依法行政水平,发挥民政事业在社会建设中的托底和支撑作用。
二、完善民政法律体系
(一)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民政立法规划研究,省厅、福州、厦门市民政局要科学编制2015-2020年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其他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加强立法筹划工作,做好民政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制度设计,完善民政法律法规体系。要创新法规规章草案起草方式,引进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和律师专家,灵活运用自主起草、委托第三方起草、跨部门联合起草等方式,提升法规规章草案的质量。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健全公开征求意见和意见反馈制度,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法规规章草案、重要规范性文件都要公开征求意见。重视全省民政立法智库建设,在有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科研院校挑选专家学者,组建民政法律法规和政策专家库,积极完善专家参与民政法规规章和重要政策制定的制度。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在全省选择若干个有代表性的乡镇(街道)、社区、社工机构、民政机构作为民政法规规章和政策创制联系点,民政法规规章和重大政策的草案应广泛征求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
(二)突出立法重点。要按照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要求,积极推动出台养老机构管理、慈善事业、社会救助、减灾救灾、基层民主建设、殡葬管理、社会组织建设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完善促进老区发展法规,修订退伍安置办法,为全面推进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提供支撑。要立足保障上位法的有效实施和全面贯彻落实,大力推进配套法规规章的制修订。根据本省实际,结合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时制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细化流程,增强操作性,形成上下统一、相互衔接、运转高效的运行体系。要推动创新立法,大力研究现阶段民政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将制度建设相对完善、做法比较成熟的民政业务工作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对部分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提请党委、政府出台相应规范性文件,做到民政业务政策法规全覆盖。省厅将对推动出台先行性、创制性的法规、规章和以同级党委、政府名义出台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予以奖励。
(三)发挥立法对民政事业的引领推动作用。完善民政事业与民政立法衔接机制,坚持用法规规章引领和促进民政发展。在部署省内重大民政工作、推进民政事业改革创新发展时,应当同步考虑涉及的法规规章。实践证明有效的,应当及时上升为法规规章;实践还不成熟,或者需要试点先行,或者尚在探索阶段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授权。对制约我省民政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及时逐级提请废止或者修改。建立法规规章评估制度。对省内民政法规规章适时进行实施后评估。凡实施5年以上或者明显不适应现行民政工作的我省民政法规规章都应当进行实施后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保留、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对不符合现行上位法规定或者不符合工作实际的法规规章,及时予以修订或废止。落实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机制,采取即时修订和定期清理的方式,废止、修改部分违法违规或难以操作的规范性文件;完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机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冠以暂行、试行的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如确需继续生效的,应当重新发布。
三、推进民政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实施
(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坚持职权法定原则,准确界定各级民政权力边界,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细化权力运行流程。2015年,各级民政系统要公开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适时调整。严格权力运行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不得自我赋权,不得违法增加相对人的义务。禁止发布带有立法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建立规范性文件责任追究制度,凡在规范性文件中增设或变相增设许可条件,或者增设、变相增设行政审批项目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继续推进简政放权,推进我省民政行政职能向服务型民政转变。在稳固行政审批改革成果的基础上,以便民、高效为原则,依法将部分省级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公共服务事项委托给下级民政部门行使。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受托机关正确合理行使权力。
(二)完善依法行政机制。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在研究部署重大决策事项,包括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专项规划、重大资金安排、重大设施设备采购、重大法规政策制定等方面时,应当听取社会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在制定部分影响面大、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政策和创新型政策时,应当落实风险评估制度,并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进行决策。推行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不得发布或者出台。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程序规定,出现重大损失的重大决策,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推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重点执法行为的合法性监督,谨慎执法,避免不当执法和违法执法现象。
(三)强化民政执法行为。持续推进民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民政部门内部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推进民政综合执法。探索民政与其他部门横向联合和省、市、县级民政部门纵向联合的执法体制,提高执法效率。强化主动执法意识,重点加强对养老机构、殡葬管理、社会救助、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民政执法,优化全省民政发展环境。省级每年至少开展1次综合民政执法,市、县民政部门每年也要开展相应的执法活动。继续推动行政裁量权细化工作,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范围、种类、幅度,推动全省裁量基准和行政执法文书的统一,避免执法随意性。强化执法程序规定,严格落实告知、听取意见、听证、送达等程序规定,切实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行网上执法平台建设,推动执法网络化,有条件的市、县(区)民政局可率先推行网上行政执法。建立民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公开制度,健全行政执法卷宗评析监督制度,省厅每年,市、县(区)民政局每半年要对行政执法文书进行抽查,并将情况进行通报。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制度,对违反程序执法,或者错误执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法律实施检查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法律实施检查制度,并列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省厅协同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和相关厅局或者单独组织实施,每年确定3—5件法律法规规章或重要规范性文件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项督查。法律实施检查时,对普遍性问题较多,需要进行法律解释或者修改相关法规规章的,由省厅法制机构组织,相关业务处室人员参与;对属于业务领域问题,不具有普遍性的,由业务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法制机构组织实施。实施检查可采用书面汇报、调研座谈、现场检查、抽查案卷等形式进行,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有立法权的市的民政部门要适时对所发布的法规规章实施检查,其他市、县(区)民政局也要建立相应的执法检查和专项督查制度。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积极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强化重点信息公开,推进财政预算、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等领域的信息公开,加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部分重要行政确认的信息公开力度,推动城乡低保、优待抚恤、社会福利、社会组织管理等领域的信息公开。关注重点舆情,及时研判处理涉及民政部门的敏感性事件和社会关注度高的负面舆情信息,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
四、营造民政法治氛围
(一)加大民政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积极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建设,发挥行业协会、志愿者团体、社工组织和村(居)委会在民政普法中骨干作用。充分利用国家宪法日和法制宣传日、法律颁布日及烈士纪念日等时间节点,大力开展民政法治宣传活动;持续开展“法律进机关、进社区、进乡村、进单位、学校、进社会组织”等形式的普法教育活动,扎实打好“六五”普法规划收官战,认真规划落实民政“七五”普法,提高民众对民政法律的知晓率和法治意识,在全社会营造信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二)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将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界定信访事项和涉法涉诉事项范围。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法律援助中心的联动,引导行政争议相对人依法逐级走访,合理表达诉求。有条件的市、县(区)可以探索建立民政法律服务队伍。扎实做好复议应诉工作,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完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建立和解、调解、纠错整改机制,促进民政部门和相对人相互信任和理解,积极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息。严格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复议决定,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深入推进民政法治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持续开展民政法治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细化创建考核项目,量化评估标准,增强创建活动实效。省厅将及时总结推广民政法治示范县创建经验,对创建成绩突出的县(市、区)民政部门予以奖励。同时,将示范县(市、区)创建评估标准纳入省厅机关及市级民政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体系,每年结合年度考评开展民政法治建设综合评估,适时通报评估结果。
五、提高民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
(一)提升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继续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把依法行政知识、基本法律和民政法律法规规章列入党组(党委、总支)中心组学习内容。要拓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渠道,坚持自学为主,结合领导干部自身的工作职能和特点,联系实际,确定学习内容。探索建立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法三位一体的考核制度,每年对单位及个人学法用法、重大事项依法决策及依法行政方面的情况进行考评。要重视民政法治建设问题研究,各级民政部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专题法治建设分析会,研究民政法治建设情况。
(二)提升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强化民政法制培训,利用举办培训班、开展视频讲座等方式,多渠道开展民政法治培训,提升民政干部法律素养。省厅每年定期召开专题法制培训班,市、县(区)民政部门要完善相应的培训制度。推行任职前法制考试制度,将法制培训作为公务员和初任领导岗位培训的必备内容。完善民政干部学法用法考核制度,将学法用法情况纳入干部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同等条件优先选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建立法制机构与业务处室人才定期交流制度,畅通业务骨干与法制人才交流渠道,探索民政法制干部跨层级、跨地域挂职锻炼、工作交流渠道,培养业务能力精、法律素养高的综合性人才。严格人才选拔机制,选调、招考民政部门干部时,优先考虑法学专业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专业人才。大力培养民政公职律师,鼓励、支持干部职工参与国家司法考试和相关法律培训。
(三)强化法治机构队伍履职能力。加强民政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建设,推动省级民政部门建立专门执法队伍;推动设区市民政部门普遍设立法制机构,配备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推动县级民政部门配有法制工作者。严格民政执法机构人员准入机制,落实民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执法人员信息,禁止无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建立行政机关法制机构人员、院校和科研机构专家、执业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将法律服务纳入各级民政部门政府购买计划,保证法律顾问在民政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作用。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确保经费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加强网上执法系统建设,推动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网上办理,探索重要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网上办理,积极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共享,互联互通。
福建省民政厅
2015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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