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民政局打造“大爱龙岩﹒暖心民政”品牌进一步加强对困难群众和社会弱势群体救助帮扶
来源:龙岩市民政局
时间:2022-11-16 08:49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等方面的战略部署,紧紧围绕市委打造“大爱龙岩”新时代精神文明品牌建设要求,立足民政职能职责,打造“大爱龙岩﹒暖心民政”工作品牌,整体提升社会救助质量和水平,近日,龙岩市民政局印发《打造“大爱龙岩﹒暖心民政”品牌进一步加强对困难群众和社会弱势群体救助帮扶的通知》,从“困有所帮、老有所养、幼有所护、残有所助”四个方面实施24条具体措施,不断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关爱、社会福利体系,促进全市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困有所帮”方面
1.建立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全市城乡低保标准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走在其它山区地市前列。
2.对因病、因残、因学等刚性支出增加造成支出型困难或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80岁以上或失能失智老年人,且家庭财产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可单人纳入低保,参照低保标准发放。
3.对具有我市户籍同时具备“三无”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按规定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40%。
4.对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进行急难型救助,其中困难程度较轻的,及时予以2000元(含)以下救助。
5.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为全市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革命“五老”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6.对未纳入低保范围,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等未参保失业人员,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按不高于当地3个月低保标准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同时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
7.开展城市困难家庭精准帮扶,提供就业帮扶、医疗保障、教育资助、住房救助、结对帮扶。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救助帮扶服务。
8.加大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街面巡查救助力度,持续做好极端天气下“夏季送清凉”“寒冬送温暖”等专项救助工作。对精神病人、危重病人等特殊救助对象秉持“先救治后救助”原则,及时启动转介处置程序。
“老有所养”方面
9.大力推广长者食堂(助餐点)做法,健全“长者食堂+助餐点+配餐送餐就餐”机制,推动街道(乡镇)、社区(村)建立社工、党员、村(居)民代表和志愿者送餐队伍,力争到2023年底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均建有1个以上标准化长者食堂,实现长者食堂县(市、区)全覆盖。在各县(市、区)城区新(改、扩)建小区配套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用房、长者食堂(助餐点)等养老服务设施,落实适老化改造。
10.对具有我市户籍且年满80-89周岁、90-99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100元的标准分别发放高龄老人津(补)贴,同时针对其中属于低保对象的,再追加每人每月100元津(补)贴;对于100周岁及以上的百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的营养补贴,并每年给予不低于2500元的慰问金。
11.对具有我市户籍且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以老年人服务券(卡)或现金的方式发放护理补贴。
12.将具有我市户籍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中的老年人,以及75周岁以上城乡孤寡、失能老年人和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下简称“6+2”政府购买服务对象)全部纳入居家社区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为“6+2”政府购买服务对象提供每月不低于20元线上呼叫信息服务,为前“6”类政府购买服务对象提供不低于每人每月100元的线下实体援助服务。
13.对在我市养老机构入住3个月以上,具有我市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全失能失智困难老年人,经评估符合条件的,每人每月给予300元护理补助;具有我市户籍且年满75周岁以上的居家失能失智困难老年人,经评估符合条件的,按失能失智程度每月给予500~700元的养老服务补贴,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专业化服务组织每月提供不少于20~30个小时的菜单式上门服务。
14.为年龄在60至79周岁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和75周岁以上城乡孤寡、失能老年人以及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含离退休人员)每人每年投保1份“银龄安康保险”。
15.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制度,依托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为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便利的生活照料服务或开展互助式养老。
16.针对散居特困家庭、低保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的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通过社会组织(企业)专业化服务和操作,采取施工改造、设施配备等方式帮助困难老年人改善家庭居住条件,省级按照1000元/户标准给予项目补助。
17.对入住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老年人和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活动的不特定老年人,分别按每人每年100元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每25平方米每年100元标准给予服务机构办理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保费补助。
18.全面落实革命“五老”人员生活定补、医疗补助、价格临时补贴和增发6个月抚恤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政策,且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走在全省山区市前列。
19.发放养老从业人员入职和一线护理人员在职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给予发放1-2万元的入职补贴和5000元的在职补贴。
“幼有所护”方面
20.落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全市机构供养孤儿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800元,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4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
21.深入实施“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针对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资助认定对象每人1万元/学年助学金。对接李新炎慈善基金会助学项目,保障成年的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更好地接受高等教育,全市就读大学的成年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李新炎慈善基金会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的专项资助,确保顺利完成学业。
22.实施“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针对我市户籍0-18 周岁孤儿开展的医疗康复项目。孤儿年满 18 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项目资助。项目资助范围是孤儿年度医疗康复费用的自负部分(即相关费用总额扣除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康复救助、慈善捐助等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每年12月31日前,各地在定点医疗机构已完成的诊疗、康复以及体检的有关费用,列入本年度结账范围。
“残有所助”方面
23.动态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补贴标准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走在其它山区地市的前列。针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119元的生活补贴针对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给予一级重残生活困难、非生活困难残疾人每人每月119元、115元的护理补贴,给予二级生活困难、非生活困难的残疾人99元、85元的护理补贴。
24.针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扶)养人的精神病患者,由收治的精神卫生机构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共同认定,由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与乡镇(街道)签订监护协议,明确监护责任和以奖代补资金申办拨转程序,落实看护管理奖金每人每年不少于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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