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0-0700-2019-00206
  • 备注/文号: 闽民老区〔2019〕137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民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9-09-29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革命遗址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时间:2019-10-21 16:28

各设区市民政局(老区办)、文旅局(文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红色遗产、弘扬红色文化、传承红色基因的重要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革命遗址保护利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先行保护、逐步修缮、长效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统筹推进革命遗址保护利用工作,着力挖掘红色资源、落实保护责任、强化教育功能、实现共建共享,把革命遗址建设成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红色文化的重要载体,教育广大干部群众“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加快推进老区建设发展。

  二、对象范围

  本通知所称革命遗址,是指反映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的重要历史活动遗迹、旧址及纪念设施,主要包括:

  (一)党的重要机构旧址;

  (二)重要党史人物的故居、旧居、活动地;

  (三)重要事件、重大战役战斗遗址;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革命烈士事迹发生地或墓地等;

  (五)新中国成立后兴建的内容涉及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各类纪念馆、展览馆等纪念设施,以及能够反映革命时期党的重要历史活动、进程、思想、文化的各种遗迹。

  三、重点任务

  (一)做好普查认定。各县(市、区)民政(老区)、文物部门组织对本地区革命遗址定期开展调查,全面掌握维护保存状况和管理使用情况,摸清底数。会同党史部门对新发现或新征集的革命遗址进行认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经认定列入革命遗址的,应加强对相关文献档案史料、口述资料的调查征集工作,进一步补充完善,并及时纳入本地区革命遗址名录;革命遗址认定为革命文物的,应依法进行管理。

  (二)建立健全档案。省级民政(老区)部门建立革命遗址基础数据库,做好与文物部门管理的革命文物数据的定期比对工作,修订完善革命遗址名录和保护档案,并根据革命遗址的保存状况进行分类统计,做好数据整理、绘制分布地图,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推进革命遗址资源信息开放共享。革命遗址保护标识由省级民政部门统一设计,内容包括遗址名称、史实说明、认定机关、认定日期、保护责任人(单位)等。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按标准制作保护标识,并对本地区的革命遗址统一组织悬挂。

  (三)强化保护修缮。各市、县(区)民政(老区)、文物部门要坚持管理预防和修缮抢救并重,统筹考虑各类革命遗址的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史料价值及抢救需要程度,建立革命遗址保护修缮项目储备库,综合采取保护修缮措施。加强日常保养和巡查监测,特别要确保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机构、重要人物的旧址遗址和故居不发生损毁,及时对存在重大险情的革命遗址进行抢救性修复。修缮过程中应坚持革命遗址本体及其周边环境的整体保护,注重延续原来的风貌。省级文物部门牵头实施一批重点革命遗址保护、修缮、展示工程。

  (四)签订责任协议。各县(市、区)民政(老区)、文物部门要落实属地革命遗址的保护管理责任人,逐一签订保护责任协议。保护责任协议应当载明保护管理责任人必须履行日常维护、保持原貌,落实防火、防水、防盗、防虫、防塌措施,配合普查检查等义务,以及依法获得指导、帮助、资助、培训的权利,并明确违约责任的内容。革命遗址的修缮保护经费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单位)不具备修缮保护能力的,可根据革命遗址的文保情况,列入革命文物的革命遗址向文物部门申请修缮保护资助,未列入革命文物的革命遗址向县(市、区)民政(老区)部门申请修缮保护资助,县(市、区)民政(老区)部门和文物部门视情予以资金补助。

  (五)提升展示水平。推动符合条件的革命遗址入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党史教育基地。依托革命遗址进行展陈活动,适度开放管理,引导公众参观。进一步加强革命遗址核心价值的研究和宣传,深入挖掘其红色内涵,广泛传播革命文化,传承革命传统,弘扬革命精神,结合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充分发挥革命遗址的教育功能。

  (六)加强资源整合。将革命遗址保护利用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美丽乡村建设、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等相结合,融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将革命遗址保护利用纳入红色旅游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统一实施。对革命遗址或革命文物资源丰富、基础设施完善、教育功能突出、有一定品牌知名度的景区给予重点支持,整体打造红色旅游精品线路。

  (七)扩大社会参与。健全革命遗址保护利用多元投入和社会参与机制,听取公众意见,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出资、捐资、捐赠、认领、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革命遗址的保护、修缮、利用工作。鼓励博物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开展革命遗址保护利用研究,形成一批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研究成果。各地要畅通渠道,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发现、识别革命遗址,并按规定程序向有关单位申报认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革命遗址蕴藏着丰富的革命信息和历史内涵,是中华民族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民政(老区)、文物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革命遗址保护的重大意义,把革命遗址保护利用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考核,落实保护责任、加大工作力度,认真组织实施。各级革命老区扶建领导小组及相关议事协调机构,要将加强革命遗址保护利用作为工作重点,加强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强化部门协同。民政(老区)部门要统筹协调未列入革命文物的革命遗址保护修缮、展示利用工作,协调党史研究和地方志编纂部门加强对革命遗址研究、论证和整理;文物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革命遗址列入文物保护单位加以保护,统筹协调列入革命文物的革命遗址保护修缮、展示利用工作,并协调将革命遗址保护利用纳入红色旅游工作统筹推进。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民政(老区)、文物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着力强化对革命遗址保护利用的统筹协调和资金投入。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2019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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