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福建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福建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试行)、《福建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主要是省民政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度。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机构。是否明确有专门机构、有主管领导、有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公开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公开度,公开内容是否及时更新。
(三)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规范、明显、多样、及时、便民。
(四)公开程序。各项公开事项是否按程序执行,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保密情况。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六)服务情况。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群众不满意或群众投诉。
(七)安全情况。是否存在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事故情况。
(八)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六条 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
第七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
第八条 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九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
(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强化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民政系统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本厅各处(室、局)及各直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限要求,是否及时公开、更新;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渠道和设施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配套工作制度是否规范健全、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和按时答复,是否按规定收取或者减免相关费用;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是否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七)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发挥了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取得了基层和群众满意和认可的效果;
(八)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方式
(一)公众评议,即根据评议内容设计调查问卷,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二)特邀代表评议,即邀请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含服务对象)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由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各处(室、局)及各直属事业单位配合,一般每一年组织开展一次。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研究制订评议计划,拟订评议方案;
(二)确定评议的具体内容、评定标准、评议方式和邀请评议人员等;
(三)在省民政厅门户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发布社会评议通告;
(四)组织实施评议,汇总社会评议结果;
(五)确定评议等次,分别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
(六)由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向厅党组书面报告评议结果情况,同时抄报上级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七)将评议资料整理归档。
第八条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由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整改意见。被评议单位应当按要求整改,及时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整改情况,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 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未按照规定的公开范围和期限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及时提供的;
(三)未及时、准确填报政府信息公开季度统计报表的;
(四)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或者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以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未按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七)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八)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对违反第三条有关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视情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责任追究方式为:
(一)责令改正;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效能告诫;
(六)调离工作岗位。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由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厅监察室或上级机关组织实施,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行为进行调查,对违反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处理。
第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有关责任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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