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规定(试行)
来源:民政厅
时间: 2008-10-14 00:00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我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活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厅机关及省勘界和地名档案管理中心、救助管理总站依据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公开其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申请人向我厅提出申请,我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本规定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我厅依据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同意而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申请人向我厅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当公开,但下列政府信息除外:
(一)我厅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厅政策法规研究室为我厅依申请公开的受理窗口,遵循必要的工作程序,为申请人向我厅申请尚未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第六条 为了有效利用行政资源,申请人向我厅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尽量先通过浏览福建省民政厅门户网站了解我厅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
第七条 向我厅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组织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 申请人向我厅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按照要求填写《福建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通过当面、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我厅政策法规研究室。
申请表可到我厅政策法规研究室领取或者在福建省民政厅门户网站下载打印。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厅政策法规研究室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第九条 对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厅政策法规研究室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当场向申请人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公开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第十条 我厅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我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一条 厅政策法规研究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根据业务类别转交相关单位按规定程序审查认定,具体审查程序按《福建省民政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部处理流程图》执行。
根据审查结果,厅政策法规室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我厅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价格、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民政厅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厅机关及省勘界和地名档案管理中心、救助管理总站依据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公开其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申请人向我厅提出申请,我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本规定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我厅依据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同意而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申请人向我厅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当公开,但下列政府信息除外:
(一)我厅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厅政策法规研究室为我厅依申请公开的受理窗口,遵循必要的工作程序,为申请人向我厅申请尚未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第六条 为了有效利用行政资源,申请人向我厅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尽量先通过浏览福建省民政厅门户网站了解我厅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
第七条 向我厅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组织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 申请人向我厅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按照要求填写《福建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通过当面、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我厅政策法规研究室。
申请表可到我厅政策法规研究室领取或者在福建省民政厅门户网站下载打印。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厅政策法规研究室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第九条 对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厅政策法规研究室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当场向申请人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公开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第十条 我厅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我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一条 厅政策法规研究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根据业务类别转交相关单位按规定程序审查认定,具体审查程序按《福建省民政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部处理流程图》执行。
根据审查结果,厅政策法规室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我厅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价格、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民政厅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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