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增进台胞福祉,更好保障在闽困难台胞基本生活,现就进一步加强在闽困难台胞救助帮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充分发挥我省对台独特优势和先行示范作用,创新完善增进台胞福祉、享受同等待遇的政策制度,依法依规将在闽困难台胞纳入全省社会救助体系,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在闽困难台胞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增进在闽困难台胞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归属感。
二、做好分层分类救助帮扶
(一)加强在闽落户定居困难台胞救助。已在我省落户定居的困难台胞家庭或个人,可在户籍地提出救助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分别纳入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低收入人口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型临时救助和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受灾人员等专项救助。
(二)加强闽台婚姻家庭困难台胞救助。在我省常住(每年居住6个月以上,下同)但未落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本省户籍居民的困难台胞,可通过本省户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其户籍地提出救助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分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低收入人口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型临时救助和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受灾人员等专项救助。
(三)加强持台湾居民居住证在闽常住困难台胞救助。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1年以上且在我省常住的困难台胞家庭或个人,可在常住地提出救助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分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低收入人口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型临时救助和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受灾人员等专项救助。
(四)加强在闽临时遇困台胞急难救助。在我省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台胞家庭或个人,不受落户、常住、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等条件限制,可在急难发生地(含户籍地、常住地等)提出救助申请,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通过急难型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畅通临时遇困台胞急难救助申请和急难情况主动发现、及时报告渠道,完善快速响应、先行救助、个案会商等“救急难”工作机制。
(五)为在闽困难台胞提供其他救助帮扶。对纳入当地低收入人口救助范围的困难台胞,根据其家庭或个人实际情况,符合特殊困难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条件的,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享受相应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在闽去世困难台胞,按当地惠民殡葬政策给予基本殡葬服务相关费用减免。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未成年及残疾台胞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在闽困难台胞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救助。
(六)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在闽困难台胞救助帮扶。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鼓励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自愿捐赠款物、开展慈善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在闽困难台胞提供多样化救助帮扶。对纳入低收入人口救助范围的在闽困难台胞,慈善组织在实施帮扶时可适当简化工作程序。鼓励台胞台企通过台胞联谊会、慈善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及行业协会商会等渠道,积极参与对在闽困难台胞的救助帮扶和互助服务。
三、强化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在闽困难台胞救助帮扶工作,意义重大。各地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着力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推进在闽困难台胞救助帮扶政策衔接、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民政、教育、人社、住建、卫健、应急、医保、台办等部门和妇联、残联、台联等组织要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共同做好在闽困难台胞救助帮扶工作。财政部门要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公安机关、金融机构及有关单位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申请救助台胞在闽落户、居住、出入境、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信息核对工作,促进救助帮扶精准化。
(二)提升服务效能。各地要在实践探索中不断完善救助帮扶政策、优化服务管理机制,让在闽困难台胞更加可感可及。坚持“大数据比对+网格化摸排+铁脚板走访”,及时主动发现需要救助的在闽困难台胞,并积极协助其申请救助;推行社会救助“高效办成一件事”“数据最多采一次”等服务方式,提高在闽困难台胞救助帮扶可及性、便捷性;对困难情形复杂的,可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及时研究解决。要将在闽困难台胞纳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范围,完善救助对象有进有出、救助力度有增有减的动态管理机制。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广泛深入开展救助帮扶政策宣传,使在闽台胞特别是困难台胞深切感受到“第一家园”的温暖与呵护。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各种宣传方式,特别是联系和服务台胞的各种平台渠道,让在闽台胞知悉相关政策,在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时能及时求助、诚信申报,并在接受救助帮扶过程中自觉配合管理。要加强基层救助经办人员教育培训,提升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激励担当尽责,确保在闽困难台胞救助帮扶工作落地见效。对因核查手段等受客观条件制约而造成救助对象认定有偏差、退出不及时的,或因探索创新、先行先试而出现工作失误等情形的,视情予以容错免责。
福建省民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妇女联合会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福建省台湾同胞联谊会
2025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