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0-0300-2021-00172
  • 备注/文号: 闽民办函〔2021〕207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民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09-27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民政厅办公室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时间:2021-09-30 23:15
  

  

  各市、县(区)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民政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民办函〔2021〕5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进行细化和部署。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法稳妥登记。全省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对现有校外培训机构的“营改非”,执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并加强与教育、文化、体育、科技等部门沟通协调,在名称、业务范围、开办资金、活动场所、举办者、拟任负责人等方面严格加强审查、核查。要按照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通知》(闽教发〔2021〕53号)规定的登记办法和流程,稳妥推进现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工作。

  二、强化事先告知。在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过程中,登记工作人员要尽到告知义务,合理引导登记预期,向举办者、出资人说明民办非企业为非营利企业法人,要求举办者签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出资人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并将告知书、捐资承诺书具体内容告知举办者和出资人。《意见》印发前已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应要求其补充签署事先告知书和捐资承诺书,及时修改章程,加强自身管理。

  三、抓好联合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严格执行“先证后照”,依法强化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在校外培训机构党的建设、年度检查、“双随机”一抽查、专项抽查、信用管理和执法监察等工作上,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对接教育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协同解决监管问题,形成综合监管合力。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单位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宣传推广加强校外培训机关登记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信息台账,及时上报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于2021年12月27日前向我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校外培训机构登记情况表》。

  附件:1.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示范文本)

  2.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示范文本)

  

 

福建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1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

  民办函〔202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对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构建教育良好生态、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负担、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进一步增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责任担当

  持续规范校外培训,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坚决防止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切实提升学校育人水平,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立足新发展阶段和新的百年奋斗目标,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大战略决策。各地民政部门要抓紧组织学习《意见》精神,深刻领会中央要求,深刻把握《意见》的总体要求、工作原则、工作目标和各项任务,深刻理解民政部门在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负担工作中承担的工作职责,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督促检查,做好宣传引导,切实增强学习贯彻《意见》精神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严格审查,进一步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依法登记

  做好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是民政部门承担的重要职责。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意见》关于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要求,不再登记新的上述培训机构;按照《意见》关于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区分相应主管部门进行前置审批的要求,做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登记工作。要进一步健全登记管理程序,按照《意见》明确的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各项要求,严格执行双重管理登记规定,认真审核前置审批材料,加强对机构名称、业务范围、开办资金、活动场所、举办者等事项的审核把关。要进一步加强与教育等前置审批部门及相关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沟通、协调和配合,对现已登记社会组织中开展校外培训活动的机构前置审批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其中未经对应部门审批的,应责令停止培训活动,通过推动变更名称、修改业务范围或注销登记等方式要求机构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采取行政执法和信用信息管理等处理措施。要积极配合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稳妥推进现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工作,做好现有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由备案制转为审批制后的登记工作。

  三、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运行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强化政治引领,是健全校外培训机构内部治理,保证其正确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各地民政部门要配合教育等部门,在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备案、章程核准、检查评估等工作中,进一步推进校外培训机构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要从严审查各类培训机构的章程,坚持校外培训机构的公益属性,严禁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要严格管理措施,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年度检查、财务抽查、信用管理和执法监察,对于存在超出业务范围开展学科类培训、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内部管理混乱、侵占私分校外培训机构资产等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情形的机构,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四、强化联动,进一步提升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水平

  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立足自身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各地民政部门要在依法依规做好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工作基础上,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在登记管理工作中发现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情形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通报业务主管单位或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查处工作,协同解决监管问题,形成综合监管合力,提升综合监管水平,切实防范化解风险。

  各地民政部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定期总结和宣传推广落实《意见》和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抓紧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工作台账,及时上报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我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校外培训机构登记情况表(截至2021年底)》。

  

    附件:校外培训机构登记情况表(截至2021年底)

                                                                           民政部办公厅

                                                                           2021年8月29

   

  附件

  

校外培训机构登记情况表(截至2021年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XX自治区、直辖市

  民政部门登记校外培训机构总量

  其中

  配合教育部门清理不合规校外培训机构数量

  原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意见》印发后按照统一登记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登记的

  培训机构

  业务范围涉及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机构

  业务范围涉及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机构

  业务范围涉及学龄前儿童培训的

  机构

  业务范围涉及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机构

  开展线上

  培训的机构

  XX

   

   

   

   

   

   

   

   

  XX

   

   

   

   

   

   

   

   

  XX市

   

   

   

   

   

   

   

   

  

   

   

   

   

   

   

   

   

  总量(自治区、直辖市

   

   

   

   

   

   

   

   

  注:本表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涉及的面向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高中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涉及职业培训机构以及面向成人的培训机构。

   

附件1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

  (示范文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登记           (名称)告知如下: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是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捐助法人,属于非营利法人。出资人投入的开办资金属于捐赠资金。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资产。资金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登记管理机关名称)

                              年  月  日

              举办者(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

  (示范文本)

  本单位         [本人     (身份证号:          )]自愿捐赠资金人民币     万元(大写:      ),作为拟成立的      的开办资金。以上财产属本单位(本人)合法财产,该财产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其他权益,本单位(本人)对以上捐赠资金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财产捐赠后,开办资金作为    的自有资金,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用于分红,终止时不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剩余财产。

  特此承诺。

                    捐资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捐资个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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