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0-1000-2021-00164
  • 备注/文号: 闽民慈〔2021〕100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民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1-08-30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时间:2021-09-03 22:00
  

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1〕9号)精神,结合《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的通知》(民办函〔2021〕28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稳步增加慈善组织数量,有效提高慈善组织质量,不断优化慈善组织结构,推进全省“十四五”时期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工作

  慈善组织是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的重要载体,其健康有序发展是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各地民政部门在开展社会组织登记时,对拟申请设立基金会或基于慈善目的提供志愿服务和其他非营利服务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发起人,要主动做好相关法律宣传和政策宣讲;对申请设立的基金会,同步登记为慈善组织;对其中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支持其在成立登记时,同步登记为慈善组织。

  对已登记但尚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慈善法和《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认定工作。对符合认定条件的,通过开展“一对一”辅导等方式,引导其尽快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对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加强沟通指导,帮助其提升能力水平,使其尽快达到慈善组织认定条件。在重点推进基金会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础上,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二、持续加大慈善组织培育发展力度

  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福建省慈善事业促进办法》等法律政策规定,积极为慈善组织争取优惠扶持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建立孵化基地、提供便利条件、资格资质认定、评先表彰激励等方式依法支持慈善组织发展。要充分利用“中华慈善日”“中国公益慈善项目交流展示会”“中华慈善奖”“福建慈善宣传周”“善行八闽—公益慈善项目大赛”等节点和活动,广泛开展慈善宣传,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为慈善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增加慈善组织身份的吸引力。

  三、全面加强慈善组织信息公开

  各地民政部门在做好慈善领域政务信息公开的同时,要指导督促慈善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政策的规定,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发挥好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的作用,真实、完整、及时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内部制度、年度工作报告、公开募捐、慈善项目、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信息,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引导慈善组织在开展突发事件募捐活动时,主动适应社会预期,提高信息公开频率,依法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各级民政部门应督促所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全部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注册登记并及时依法做好信息公开。

  四、认真落实慈善组织监管要求

  各地民政部门要贯彻执行好慈善法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并指导慈善组织建立健全内部治理体制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组织专业性和公信力。要充分运用慈善组织年度工作报告、抽查检查、信用信息管理等手段,围绕慈善组织内部治理、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重点领域开展监督检查。要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等制度。

  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大对慈善组织违法开展募捐活动、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拒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进一步畅通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查处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骗取钱财等案件,并加大公开曝光力度,有力震慑违法犯罪。要宣传警示,不断增强社会公众识骗防骗能力和意识,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对连续不参加年检(年报)、不开展业务活动、无法取得联系的“僵尸型”慈善组织,要加大清理整治力度,净化慈善组织发展环境。

  各地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把慈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充实工作力量,完善慈善工作体制机制,持续抓好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相关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送厅慈善事业促进处(联系人及电话:江泽,0591—87512270

  

                                                                                          福建省民政厅

                                                   2021年8月3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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